契約到期後,買賣雙方履行交付款項與貨物的行為。

期貨最早是為了規避價格變動的風險,所以實體貨物的取得對於避險者而言是必要的。

因此在契約到期後,便以契約規格上的約定,交付貨款與貨物。

但是以金融期貨而言,交付實物實務上有困難,特別是股價指數期貨,無法進行實體交割,所以就產生了現金結算的制度。

現金結算是以期貨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間的差距計算損益,一樣能達到避險的功能,而且可免去繁雜的交割手續。

所以即使是避險者也常選擇在交割日之前平倉出場,以差額補貼取得現貨或賣出現貨的成本。